光大证券合规风险引连锁反应 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被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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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飞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屋漏偏逢连夜雨。光大证券在“8·16事件”之后除了直接的资金头寸损失之外,还面临着严厉的监管处罚以及声誉损失。

 

昨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宣布暂停光大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此前,上海证监局已经暂停了该公司策略投资部证券自营业务。

 

816事件发生后,市场上传言四起。本报记者多方采访发现,所谓“234亿境外资金借用光大自营管道”等说法均缺乏事实根据与专业逻辑,事实上目前的交易机制的确存在漏洞,对于券商的存在透支风险的超大额异常申报缺乏应急处理能力。客观分析事故原因,查找漏洞、亡羊补牢,或许才对今后资本市场的发展更有助益。

 

合规风险引连锁反应

 

光大证券正在为自己合规风控方面的巨大漏洞付出代价。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在昨日的公告中指出,光大证券近期出现的交易异常事件反映出该公司在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符合交易商协会关于主承销类会员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自律管理相关要求。为此,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决定暂停该公司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格。

 

上述业务资格主要涉及银行间市场的短融、中票等债务融资工具,目前的余额超过4万亿元,累计发行超过8万亿元。由于交易所市场的债券规模相对较小,因此银行间债市的主承销资格对于券商而言意义重大。

 

不过,目前中票与短融市场主要是银行垄断。在过去的很多年里,具有非金融企业债主承销资格的是22家银行,而具备此资格的证券公司只有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去年11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正式向新的券商开放该项资格。当月,光大证券公告通过了交易商协会的评价,正式参与到这个市场中。

 

光大证券昨日在公告中称,由于该项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公司从中获得的收入仅有54万元。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其他获此业务资格的券商也没有取得实质性的业务进展。但考虑到中票与短融的市场规模巨大,券商仍然有相当大的业务机会。

 

“失去非金融企业债的主承销资格,对光大证券的短期影响并不明显,但长期而言的业务机会损失与市场声誉损失却难以弥补。”上述业内人士说。

 

光大证券连遭质疑

 

处在风口浪尖中的光大证券,不断受到来自市场与舆论的各种质疑。但其中一些质疑缺乏事实根据,从专业技术角度分析也不符合逻辑。

 

一个流传甚广的传言是,光大证券将自营管道租借给外部资金使用,甚至言之凿凿地称将自营席位租用出去的做法在业内十分普遍。

 

这个传言的基础是光大净资本规模远远小于其上周五上午报出的234亿元买入申报。由于对交易清算制度不理解,一些人认为券商必须有足额资金才能下单,因此巨额资金来源也就成了需要追问的方向。

 

事实上,现行的交易清算制度下,证券公司作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并不需要一手付钱、一手拿货。在申报股票买入时,证券公司即使资金不足也可以超额申报,第二天资金清算时补足资金即可。

 

中登公司也允许证券公司进行一定幅度的透支。但如果资金清算时备付金不足,那么中登公司将采取罚息和强制平仓等措施。发生这种情况就属于严重的信用风险,因此券商都会竭力避免。

 

问题在于,整个市场从交易所到证券公司都没有对极端的透支情况做好准备。在“8·16”事件中,没有对策略交易部门设置交易风险上限的光大证券当然难辞其咎,但是交易所也存在一些风险控制方面的不足之处。

 

首先,国内交易所看不到券商的资金账户,无法控制券商的信用风险。其次,交易所自动化程度太高而又没有相应的应急熔断机制。当发现光大证券申报异常时,电话核实完全赶不上程序交易的效率,致使仍然有超过70亿元的头寸迅速成交。在当前国内券商风控合规基础薄弱的环境下,交易所建立某种防火墙机制必须提上日程。

 

另外,也有业内人士质疑股光大证券在ETF套利交易中买入了自家及关联方股票,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机构自营业务的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对光大证券持怀疑态度的专业人士认为,即使海量错单是由系统无限循环下单造成的,至少也可以说光大证券策略交易部门最初在设定套利模型时包括了自己股票和关联方股票,没有对这些禁止投资的标的进行现金或同业股票替代。更有可能的是,光大证券目前还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卖出,构成股票回购。

 

针对上述质疑,有市场人士表示买入一篮子股票换购ETF,或者赎回ETF变成一篮子股票不受上述有关禁止性条款约束。但这两种情况下都必须立即交易,不能将相关股票持有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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