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协调下一步:应建立联合准入制把好首道风险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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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文贡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国务院日前批复,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日前批复,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在中国金融业悄然向混业转变、交叉性金融产品大爆炸的情况下,这一联席会议制度的确立,显得十分及时。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具有五大职能: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现行监管体制不变

 

事实上,早在10年之前,银行、证券、保险的三家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一个沟通协调的机制。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曾签署《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规定,“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

 

但对2003年的这一联席会议的结构,当时就存在质疑。有人认为,监管联席会议应为五部委的联席会议,参加者还应包括财政部和央行。而从实际情况看,这一备忘录框架下,“三会”当家人在召开几次会议之后,并没有坚持下来。

 

从职能上来看,“三会”主要负责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而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央行除了制定执行货币政策之外,另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维护金融稳定,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显然,从大金融的角度来讲,央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缺乏央行的监管,联席会议难言完整。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金融混业的趋势并未停滞,在中国,混业趋势甚至越来越明显。一方面,金融混业悄然推进;另一方面,金融分业监管的框架依然稳固。由此,“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情况开始出现。

 

对于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有人建议,将“一行三会”统一为一个金融监管委员会,这样可以统一监管口径,让各金融行业相互支持,协调发展。但这种变革落地,对整个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将是颠覆性的,不确定性和难度之大均可想而之。

 

此次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分业和混业监管之间的一个中间地带。

 

与2003年的情况不同,此次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不但包括了“一行三会”,而且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这样的成员框架,保证了联席会议的宏观高度和覆盖广度。

 

应建立联合准入制

 

在目前的情况下,加强监管者之间的协调显得必要且必需。其原因有二,其一,金融混业正在大踏步前进。截至目前,工、农、中、建、交等五家国有大行,除了没有拥有券商牌照外,几乎均囊括了保险、租赁、基金等所有金融牌照。此外,像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更是已经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金融控股集团。

 

其二,交叉性金融产品正呈现大爆炸的局面,其中以理财产品的激增最为典型。截至5月末,银行理财产品规模达9.8万亿元。而2012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7.1万亿元。短短5个月,理财产品余额增加2.7万亿元。同期,新增人民币贷款仅有4.2万亿,理财产品规模之大,可见一斑。

 

目前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具有跨行业、跨市场的典型特征。所谓跨行业,是指理财产品的运作涉及银行、信托乃至基金、券商等多个金融行业;所谓跨市场,则是指产品的投资标的横跨债券、货币、信贷等多个市场。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成立,为加强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创造了条件。

 

就防范混业经营和交叉性金融产品的风险而言,从根子上解决问题,关键是要把好第一道关口,即“准入关”。面对越来越多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创新,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联合准入制”。

 

其原因在于,很多创新产品行业属性模糊,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合作。此外,交叉性必然增加关联性、系统性,鉴于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地位和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央行参与审核,从宏观审慎管理角度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具体的操作形式上,可由“一行三会”成立“交叉性金融产品创新联合准入委员会”,实行“联合准入制”,以联合准入来引导交叉创新的监管理念,防范金融产品创新中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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